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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借款合同纠纷

投稿:小马哥 时间:2022-11-26 16:44:0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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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精选6篇)

借款合同纠纷 篇1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__万元整,(小写金额)¥: 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_万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五、保证和陈述

  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六、借款担保

  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七、财务监督检查

  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密条款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 篇2

  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奇,系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吴秋勤,女。

  被告符剑,男。

  原告西峡联社因与被告吴秋勤、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我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此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11.04‰,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被告方一

  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吴秋勤理应及时还本付息,担保人符剑在借款人吴秋勤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现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秋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办法计付,利息自20xx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符剑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00元,由被告吴秋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江明浩 二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豫东

借款合同纠纷 篇3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李现军借原告王文军款,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所诉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

借款合同纠纷 篇4

  致:

  自: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20xx年 月 日

  :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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