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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尽职调查报告

投稿:笔杆子 时间:2023-02-23 12:38:02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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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职调查报告(精选15篇)

关于尽职调查报告 篇1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xx年5月财务报表;

  5、20xx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xx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xx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xx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xx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xx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xx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xx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xx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xx年度和20xx年度年检。20xx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xx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发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xx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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